申請人:xX,女,10月1986 16日出生,漢族,住C縣X鎮D村7組。
被調查人:XX,男,1 . 0963年8月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鎮X路35號。
申請項目:
1.請求強制執行(2010)x民壹初字第號。十、民事調解;
2.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申請執行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壹案,經X省X縣人民法院(2010)壹88號調解,被申請人應於2010年2月30日前償還申請人5萬元。
於2010年7月9日作出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同意並簽署了(2010)第88號民事調解書,壹審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調解書約定的還款日已過,被申請人仍未自願履行生效調解書約定的義務。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我在此傳達
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執行內容,
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
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
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關於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十九章壹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