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受民法規範調整。它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特征
(1)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2)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大多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其他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3)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是補償性的。
3、不屬於民法調整:
(1)戀愛關系:約會、訂婚、訂婚等戀愛行為在民法中沒有規定,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除外;
(2)親屬關系:幫助照顧子女或老人,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除外;
(3)好意,社會關系。又稱友好關系,壹般指當事人之間不能產生契約性權利義務的約定。以下“免費”協議屬於善意關系:
①搭便車;
②乘客叫醒另壹名乘客,在車站下車;
3順便去送信;
(4)應邀參加宴會、舞會和郊遊。
(5)請吃飯、看電影、有幹媽、養父,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除外。
(4)合同邊界外的約定。有些協議看似合同,但從性質上看,不適合合同法調整或者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這些約定屬於“合同界限之外”,不屬於法律事實,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原民事法律關系因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化、客體變化和內容變化。
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原民事法律關系因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而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