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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14周歲以下發生性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壹、未成年人保護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生長發育非常重要。因此,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給予了特殊保護,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僅侵犯了他們的身體權利和尊嚴,還可能對他們的心理、情感和未來發展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二、明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構成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由於年齡和認知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認識和評價自己行為的後果,容易被他人誘導和欺騙。因此,法律嚴厲打擊和制裁與未成年人的性關系。

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預防犯罪

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防止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家長和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和打擊力度,及時查處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綜上:明知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與之發生性關系,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發展,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營造安全、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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