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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湘市禁漁區及規定(湘陰禁漁區)

1.禁漁禁漁時間: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零時起,暫定為10年。

2.禁漁與垂釣:長江臨湘段國家級白暨豚保護區;黃蓋湖省級濕地保護區和縣級中華鱘、烏魚水生生物保護區。

第三,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1.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捕撈許可證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捕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壹條,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和漁船。

3.使用電魚、炸魚、毒魚、漁具和“漁家網”禁用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漁具和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禁漁規定,在禁漁區捕撈的,依法沒收漁具,並根據漁獲物的種類和數量,責令對其捕撈的自然水域進行生態補償和恢復。

5.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6.在漁業水域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漁業汙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責任。

7.捕殺、傷害、收購、運輸、出售、食用國家珍貴、瀕危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凡暴力抗法、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歡迎社會各界監督,積極舉報違規行為,並根據查實情況給予壹定的經濟獎勵。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農業農村局0730-3555200,市林業局1378607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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