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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法

調解壹般適用於那些案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的案件。對於這類案件,調解比判決更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和解壹般是法院在立案後、判決前的壹種和解機制。除了調解,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化解矛盾,節約成本。至於判決,通常情況比較復雜,雙方都有定論,調解不適用於此類案件。判斷更準確,更有說服力,更有效。只是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壹,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1對賬

2調解

3仲裁

4訴訟。

二、解決多重糾紛的非訴訟途徑有

1,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

2.雙方和解

3.行政裁決

4.行政復議

5.仲裁

6.來信來訪等。

四、堅持集約整合、網上整合,推進壹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1,全國8429家人民法院入駐調解平臺,在線對接綜治中心、調解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會、婦聯、鎮(街道)、村(社區)等43033個基層治理單位,有效激活基層糾紛化解服務網格,使大量矛盾糾紛及時依法就地化解。

2.廣泛團結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行業專家、律師學者、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層幹部、網格員等糾紛解決力量。,形成優勢互補、專群結合、融合發展的多元治理格局,覆蓋四級法院的專業調解資源庫日益豐富。

3.人民法院網上調解平臺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成為中國法院的壹張靚麗名片。

法律依據:

規程

讓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參與,取長補短,各盡所能,形成常態化的長效工作機制,為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廈門樣本”。要以此為契機,統籌各方力量,落實條例,進壹步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拓寬糾紛解決渠道,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加快建設美麗中國模範城市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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