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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戶是否有權拒絕被列入失信名單?

低保戶將被列入失信名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要求,人民法院有權鎖定被執行人的各種利益,但必須保留壹些其生存所必需的和所必需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如果高於必要的生活費用,可以鎖定。低保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納入失信名單。法律法規沒有要求低保戶的權利。

低保戶是國家的幫扶政策和措施,對基本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貧困群體給予現金補貼。意義在於使他們能夠維持略低於當地正常水平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至於缺吃少穿,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和愛護。綜上所述,低保戶根本沒有執行力。不可信的人是我們社會中的負面群體。他們不講基本誠信,自私任性,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傷害別人的利益,蔑視法律法規的尊嚴。開設聯合懲戒制度是否合理?壹個破碎的承諾,處處受限?也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如果情節惡劣,追究刑事責任是肯定的。

那麽,低保戶是否可以納入失信人名單呢?答案是否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並從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中取得利益。但是,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生活的必要費用是合理的。?很明顯:政府按規定決定給低保戶的低保金就屬於它?生活必需費用?的範疇。

如果:低保戶,壹方面由政府依法給予低收入救助,用於維持基本生活;另壹方面,法院還按規定將低保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封、鎖定低保金用於償還債務。結論是低保戶的溫飽難以維持,相當於用低保金還債。然後,同屬壹個國家的兩個國家機關互相爭鬥,分崩離析。所以法院不可能或者說不合適對壹個收入低,沒有個人財產,也就是沒有執行力的人進行處理?將低保戶納入失信人名單。從源頭上說,無論誰有什麽過錯,個人行為,首先要做的是生存和吃飯,這是基本的人權。

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剝奪個人的基本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重視和保障人權。?再問:?任何機構或其本身都不能擁有超越中國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權利。?政府部門如此,法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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