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步驟:(實施企業重整計劃)、(選擇中介機構)、(盡職調查)、(提供法律意見)、(資產評估)、(財務審計)、(設立公司)、(提交發行股票申請材料)、(審批)。
1.實施企業重組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主業;
(2)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
(3)保持較高的利潤總額和資產利潤率;
(四)規避可能影響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
(5)明確股份有限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
2.雇傭中介。
包括(1)承銷商,可以找《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委托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主承銷商或者其中之壹。公司也可以聘請外國證券公司作為國際協調人。
(2)法律顧問:壹般來說,新股發行時至少需要聘請兩類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和承銷商法律顧問。這兩類法律顧問的不同分配要求分別包括國內和海外法律顧問。
(3)審計機構。包括具有政治和集團相關業務資格的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4)評估機構。主要由國內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也可以聘請海外評估師進行評估。
3.盡職調查。
中介機構在企業的協助和配合下,對擬發行企業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壹切事宜進行現場調查、數據分析等活動。包括歷史,現狀,未來。盡職調查的作用是:
(1)讓中介機構更好地了解企業,從而發現問題;
(2)掌握相關企業的第壹手資料,保證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
(3)充分核實企業提供的材料,規避風險。
4.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建議。
(1)提供重組發行外資股的法律意見,起草發行合同。
(2)調查和收集企業各方面的材料。
(3)主承銷商法律顧問協助編制招股說明書及附錄。
(4)對發行外資股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單項法律意見書。
(5)編制招股說明書核查備忘錄,即發行人、主承銷商和中介機構保證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5.資產評估。
目的是向會計人員提供企業的真實資產價值,向境外投資者反映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對投資者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評估。
6.財務審計。
(1)對公司資產重組發表意見。
(2)審計公司財務狀況,出具審計報告。
(3)審議公司盈利預測。
7.成立公司。
向海外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發起方式設立。
8.提交股票發行申請材料。
(1)B股發行:政府部門推薦文件;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簽發授權文件;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分配計劃;重組方案和企業財務信息;附件
(2)增資發行b股:政府部門出具的文件;委托書及附件;前壹次股票發行;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簡要招股說明書材料;附件
9.批準。
中介機構會向證監會提交材料,由發行監管部受理;經審核後提交審計委員會;發審委委員是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意;按程序批準,不批準說明。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時,可以在承銷協議中與承銷商約定超額配售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