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兒園的權利
2 .組織和實施保護教育活動的權利
3招收新生的權利
4.學籍管理權
5.教師和其他工人權利的任命和管理
6 .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權
7.拒絕非法幹預保護教育的活動。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權利:依法收取學費等費用。幼兒園可以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費、代理費,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上限標準為780元/月,示範幼兒園520元/月,壹級幼兒園350元/月,二級幼兒園200元/月,三級及以下幼兒園200元/月。
義務:以遊戲為主要活動,逐步開展有組織的作業,如語言、手工、音樂等。,並註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各國對幼兒園的定義中非常明確,遊戲是幼兒園對兒童教育和生活最重要的內容。
法律依據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造適合幼兒教育和發展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護幼兒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促進兒童智力發展;培養孩子熱愛祖國的感情和良好的道德行為。
第十四條幼兒園的招生和班額安排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主要招收少數民族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幼兒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但不得從事違反幼兒教育規律和有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和玩具。
第二十條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或者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幼兒園及其設施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險,防止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