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遵循的流程,包括:
1,開庭。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句子。
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法庭紀律:
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鼓掌、喧嘩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2、旁聽人員不準走動,不準進入庭審區域;
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離開法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和提問。說話時,應當起立,註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侮辱他人;
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內錄音或拍照;
5、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
6.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設備。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法庭會給予口頭警告和訓誡。如果他們不聽勸告,審判長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命令他們離開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處以罰款和拘留。擾亂法庭秩序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九條觀察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二、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第三,不說話,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鬧事以及進行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審判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第十壹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經院長批準,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