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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員的紀律規定

1.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壹切業務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履行職責。2、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強權,敢於排除非法幹擾,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正義。3.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熱情、勤勉、誠信、盡責,積極履行為經濟困難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委托人的合法要求,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4.律師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公平競爭,提高業務水平。5.律師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勉,嚴謹審慎,講求效率,註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則和律師協會章程。6.律師應當忠於律師事業,在執業中努力學習和掌握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註重培養道德品質和職業素養,自覺維護律師聲譽。7.不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擅自承辦法律事務;8.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為無力支付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9、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10,不得接受與已代理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11.不接受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已經接受委托的,發現後應當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12,不得作為同壹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13.不得以挑詞打官司的方式收購或拓展業務;14.未經許可,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其他費用;15.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索要或者接受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費用以外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實物。

第壹,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遵循的流程,包括:

1,開庭。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通知並告知相關人員;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句子。

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法庭紀律:

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鼓掌、喧嘩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2、旁聽人員不準走動,不準進入庭審區域;

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離開法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和提問。說話時,應當起立,註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侮辱他人;

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內錄音或拍照;

5、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

6.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設備。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法庭會給予口頭警告和訓誡。如果他們不聽勸告,審判長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命令他們離開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處以罰款和拘留。擾亂法庭秩序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九條觀察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二、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第三,不說話,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鬧事以及進行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審判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第十壹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經院長批準,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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