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會員50人以上或單位會員30人以上;
(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三)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4)需要固定地址;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6)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下列組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登記範圍:
(1)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並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的組織;
(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
2.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6)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7)建立關聯所需的信息和建立關聯所需的信息如下:
(壹)準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