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十日後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以下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和行政機關的提醒;申請強制執行標的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三)受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四)作出執行裁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進行書面審查。材料齊全,行政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但《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裁定前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二)法律法規明顯缺失;(三)其他明顯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不執行裁決的,應當說明理由,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在五日內將不執行裁決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