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構成。(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體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165438+10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 12 10在國務院批準、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有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產品,是指從捕獲的或者瀕危的野生動物中,通過壹定的加工手段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獸皮等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類等。(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壹定價格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競價方式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是否實際取得了利益,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無論行為人實施了其中壹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了幾種行為,都可以構成本罪。目前在定罪標準上沒有明確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的規定。(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也可以是前段時間這個犯罪的主體。(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由於壹些非專業人士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通常對什麽樣的動物是野生動物了解不夠,所以對這類動物產品了解不多。在這種情況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認為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壹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他認為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實際上是珍貴、瀕危的,則不宜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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