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強制員工在食堂就餐,屬於強買強賣,不符合自願原則,不合理,不合法。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如果壹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人民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公司應當將這壹管理措施公之於眾,並將其作為用人條件之壹。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不受他人幹涉或限制自由的權利。不受約束、控制和阻礙,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去行動和思考,是公民的人格權利。公司強制員工在食堂吃飯,具有直接幹涉員工行為的性質,但不直接幹涉員工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去行動和思考。這種行為對員工的行為可能有控制因素,但這種控制因素只能算是廣義上的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