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關系按其表現形式可分為財產所有權和使用關系以及財產流轉關系。物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反映的是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用關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安全;債務關系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壹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主體的財產流轉關系,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安全。
2.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只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相對性,是債的關系與財產權、知識產權、繼承權關系的重要區別。在後者中,只有權利的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的主體是不特定的。
3、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
即有目的地增加對方財產的具體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債的關系通常與某種財產、智力成果或服務有關,但債的客體不是財產、智力成果或服務,而是債務人交付財產、轉讓智力成果和提供服務的行為。
4.債務相等。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但無權直接控制債務人的人身、行為和財產。從而可以在同壹標的物上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
擴展數據:
債務之間的關系從發生時起就具有約束力和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內容所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也稱不履行債務。在我國,不履行債務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壹種表現。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並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他還應該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不履行債務的民事制裁有: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強制履行。因不可抗力,即自然災害、戰爭災害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債務人可以免除責任,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遲延履行後仍應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