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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仲裁公證協議及處理方案

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拆遷量越來越大,由此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很多被拆遷人選擇仲裁或者協議公證來維護自己在拆遷中的合法權益。那麽仲裁和協議公證誰更有效呢?房屋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怎麽處理?拆遷補償協議仲裁確認有什麽好處?本文由征地拆遷律師為大家解讀相關問題。

仲裁和公證哪個更有效?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對此,沙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公證機構是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的單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證機構的責任與行政機關無關。仲裁是“準司法”程序,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公證機構的主要作用是證明其通常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幾乎沒有直接影響。公證機構因其過錯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將公證機構推上被告席。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可能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可以直接作為法院執行的依據。對此,沙李星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在程序執行過程中認為執行依據有問題,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執行庭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不予執行。違反《公證法》和公證員準則的機構和個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根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這種情況,沙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在當事人上訴期間,強拆不會受到影響。如果非法強拆確實存在,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拆遷補償協議在仲裁確認中的作用

通過拆遷補償協議的確認,使拆遷工作進壹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沙律師需要強調的是,通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確認,從法律上確認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了雙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意識,起到了預防糾紛的作用。

通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確認,拆遷補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內容可以轉化為仲裁調解或仲裁裁決的內容。壹旦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將根據裁決書或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此,沙律師認為,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法律保護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因為他們有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

以上是“征地拆遷中的仲裁、公證協議及處理方案”的相關解讀。征地拆遷律師需要強調的是,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公證應遵循服從國家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合理補償的原則。拆遷協議壹經確定,即生效。仲裁機構將及時跟蹤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做好執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督促安置補償實施方案落實到位,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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