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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什麽需要律師?

法官越懂法律,就越需要律師。

很多人可能不愛聽,但我還是想告訴妳,它為什麽有存在的必要。為了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秩序的有效進行。以下具體分析:

1.現狀大部分公民法律素養極低,判斷能力不理性。

2.法官(國家)需要律師來建立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真正解決糾紛。

大多數普通人判斷壹個法官是否公正,不是依據法律和律師,而是法官是否判他勝訴。如果法官決定打贏他的官司,他可能會認為法官是公正的,有時甚至會認為打贏他的官司不應該是法官的法律正義。如果法官決定敗訴,他壹定認為法官不公平。

所以,人們對法官(法院)的信任只發生在訴訟之後,概率過度低於50%。大多數人在訴訟前和訴訟過程中,對法院和法官沒有信任。長此以往,壹旦敗訴,大部分人將不再向法院申訴,這種不信任將導致法院形同虛設,國家秩序無法有效執行。

作為律師,我們知道客戶在風險面前是沒有安全感的,他們往往會懷疑除了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法官站在對方立場發表壹句普通的言論,當事人也會立刻認為法官偏袒對方。如果法官要求己方回答問題、提供證據,相應的程序安排會被認為是困難的,訴訟程序難以進行。

往往當事人更信任自己選擇的律師,法官需要律師安撫委托人,需要律師向委托人解釋相應的法律概念和程序,比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舉證時限、審理時限等。這些問題如果由法官來解釋,當事人根本不會相信。相反,他們覺得法官會再次刁難自己,極端的當事人可能會使用暴力,文明的當事人會抱怨。即使法官完全依法判決,也很難真正解決糾紛。因此,大多數律師必須盡壹切可能自始至終為客戶說話,建立強大的信任。只有這樣,律師解釋的“法律”才能贏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讓人信任法官(法院)。

律師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官的監督作用。有了律師,當事人至少知道法官的判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淵源。

第二:幫助當事人表達。很多當事人言語不清,無法抓住案件的關鍵點,與法官溝通有困難,無法準確反映案情。

第三:幫助當事人舉證。案件追求的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可以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如何證明也是個技術活。

第四,為法官提供判案思路和依據。對於壹些新的案件,由於時間不足,法官需要律師提供判案思路和依據。

第四:純勞動導向的角色。委托人沒空,律師跑腿。

第五,法官的中立角色決定了法官不可能給壹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所以,澄清很重要的壹點,整個審判的基礎是事實認定,而不是法律適用。

換句話說,知法只能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而與認定事實的能力沒有必然聯系。

基於此,我們可以知道,律師的存在可以使雙方在對抗(如質證)中還原事實真相,以保證事實認定的正確性。

俗話說:道理越辯越明。沒有激烈的對抗,就不會有對事實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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