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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操作證是在哪個單位辦理的?

法律分析:叉車不屬於特種設備目錄,不需要辦理上崗證書,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培訓。

安監局:叉車以前是特種設備,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2012年5月1日起,省安監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場(廠)內特種機動車輛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通知》規定,叉車不屬於特種設備目錄,不需要辦理證書,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培訓。

自2012起,工程機械不再列為特種設備目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起重機等少數型號除外)。目前大部分類型的工程機械,如挖掘機、裝載機等,都不再是特種設備,不涉及特種作業,所以不再是特種作業操作證。質監部門負責制造領域的監管職能,不再辦理施工現場工程施工機械操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活動: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禁止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驗證的特種設備產品和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和部件、特種設備使用的新材料,應當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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