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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法律分析:1。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排氣口設置永久性檢測孔、采樣平臺和排汙口標誌。2.油煙和非甲烷總烴采樣位置相同,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截面變化劇烈的部位。取樣位置應設置在從彎頭和變徑管下遊方向開始不小於3倍直徑,且從上述部件上遊方向開始不小於1.5倍直徑的位置。對於矩形煙道,其等效直徑d=2ab/(a+b),其中a和b為邊長。3.排氣管截面積小於0.5m2時,取采樣點為動壓中值;當截面積超過上述時,取樣點數應按gb/t 16157和hj/t 397確定。4.餐飲服務單位監測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時,應當在其烹飪作業(烹飪、食品加工或者其他產生油煙的作業)的高峰時段采樣。采樣次數為連續三次采樣,每次采樣時間為10分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國家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壹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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