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夫妻代理辦理財產表可以嗎?
對於本案,即使將A婚前購買的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也有三種意見:
第壹種認為,根據《民法》(2021.1.1生效)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上述案例中,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處分丈夫婚前購買的房屋,該行為應屬無權處分,且丈夫明確表示事後不予追認,故妻子處分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雖然有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但學界和司法實踐大多不承認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應適用無權處分的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善意取得。* * *與*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物,壹般認為無效。但是,第三人有償善意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壹規定可以作為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且必須以房屋系夫妻共有財產,第三人丙不知道乙無權處分,但以合理對價與乙達成買賣協議並支付了首付款為前提。這足以認定C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觀點認為,它構成了表見代理。在上述情況下,乙方擅自以甲方的名義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甲方和乙方合法結婚。鑒於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第三人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乙方有權代表其丈夫辦理事務,且無過失、無惡意地與其進行了交易,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丙方與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北京* * *律師事務所任律師提出如下意見:
表見代理制度是傳統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表見代理制度是作為私法自治原則(又稱自願原則或契約自由原則)的補充而存在的。我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仍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根據該條的理解,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
二、什麽是表見代理合同?
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要看實際情況。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合同屬於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代理人表面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三,表見代理是否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被授權的。雖然表見代理也是無權代理,但有客觀事實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當表見代理成立時,行為人的代理行為應視為有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