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單方面規定“不退不換票”,在格式條款上對消費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無效的“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如下:
1,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規避經營者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擴大經營者的權限。
3.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隨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霸王條款”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2.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常見的“霸王條款”如下:
1.退貨或換貨的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無損。
2.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某公司所有。
3.特價商品不可退款。
4.本寄存櫃僅用於保管物品,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5.在超市購物後,出門壹定要驗票蓋章,否則不予放行。
綜上所述,遇到霸王條款後,壹定要保存好消費證據,這是維權必不可少的要素。建議壹開始就和商家協商,爭取友好解決。去商家所在區的工商行政監管部門投訴維權,交由政府行政部門處罰商家,維護其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壹)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消費者重大關切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二)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3)如果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