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收的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的,由頒發機構吊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頂替本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或者教唆他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取代入學資格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