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原則上屬於壹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後要加對方名字,在法律上視為投資人自願贈與對方,房屋是夫妻雙方的財產。所以婚前壹方財產加另壹方名字的法律效力是,房子從婚前壹方的個人財產變成了夫妻雙方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對同壹財產不會考慮出資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均可主張分割房屋,未出資的壹方也可主張分割房屋或要求相應的貨幣補償。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當然屬於* * *的財產。這個可以用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來辦理。其實就是加個* * *主,給女方發個* * *證。離婚的話,按夫妻財產處理。如果有貸款,可以先把貸款還清,然後再分。但有壹點是男方是否願意,因為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首付,婚後還貸的房屋,即使不加壹方為* * *,房屋仍歸部分* * *,離婚後產權人不變。也就是說,即使離婚了,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把女方加為* * *,那麽最後的分割不壹定是屬於男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返還丈夫。
妻子* * *著壹切: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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