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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註冊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社團成立的必要條件;

1.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需要有固定地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經費。

6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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