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享受自行車作為壹種公共交通工具,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但由於人為破壞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事件層出不窮。近日,從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隊獲悉,當地發生壹起自行車肇事逃逸案,造成人員死亡,隨後自行車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2065 438 7月11日,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壹輛電動自行車與壹輛自行車相撞。鄞州交警大隊民警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發現道路上兩車有明顯碰撞痕跡。* * *享受了騎車人的肇事逃逸,而騎電動車的男子在被送往醫院後死亡。
由於該路段沒有安裝攝像頭,為了追查肇事逃逸者的身份,交警聯系了單車公司,要求對方配合調查取證,提供單車騎行者的信息。據單車公司反饋,由於涉案單車的二維碼和鎖被人為破壞,後臺記錄的最後壹次騎行信息是在事故發生前壹個月左右。
經過調查,警方排除了記錄中最後壹個騎車人肇事逃逸的可能,關於肇事者身份的線索也就此中斷。此後,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對本案死者家屬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之前的分析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案只是壹起普通的侵權糾紛。如果碰撞事故雙方都在現場,則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但因其中壹人逃逸,雙方責任無法確定。但有壹點可以肯定,* * *享有自行車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悉,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自行車公司在壹個月前已經收到了自行車的維修報告,但壹直沒有修好。結果自行車在故障的情況下仍然被借用,最終導致事故發生,肇事者也因為沒有騎車人的記錄而得以逍遙法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單車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年10月9日10,該案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溝通中,後臺記錄的最後壹個騎車人石某是這輛自行車二維碼的破壞人,其故意損壞車輛的行為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故被告* * *享有該自行車公司,並將其與被告加為* * *關系。
經原被告與法院各方反復溝通協調,三方達成調解壹致,並簽訂調解協議:* *享單車公司以人道主義慰問金的形式支付原告65438+萬余元,石某支付6000元。
近日,死者家屬收到這筆賠償金,並向代理律師和鄞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