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的保障通常指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即存款人在銀行辦理的存款由存款保險進行保障,但這種保障只會保障50萬元的本息。如果存款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本息,那麽就不可能享受這種保障。即銀行破產時,儲戶在銀行的存款不足50萬元就可以得到全額賠償。超過50萬元的部分,根據銀行破產清算情況按比例支付。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為銀行業特別是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為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的發展保駕護航,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的四種表現:
1,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2.能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優質低價服務;
4.存款保險機構可以為有問題的銀行提供擔保;
5.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6.有利於提高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7、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綜上所述,《存款保險條例》是指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存款保險條例》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壹種。只要儲戶在正規銀行存款,就會受到《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存款保險條例》第壹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存款保險。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另有存款保險制度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