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遇暴力襲警危及生命安全,可以開槍。相關法律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增加了可以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實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後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罪犯暴動、暴亂、殺人、逃跑、搶劫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在沒有警告或者警告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為了攔截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服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害人身安全的動物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犯罪分子拒絕服從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觸碰其武器的指令時,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有權依照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看守、武裝警察采取其他措施制止無效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開槍: (壹)罪犯越獄或者聚眾鬧事的;(二)拒絕脫逃或者抗拒追捕的。(三)劫持罪犯的;(4)罪犯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正在實施犯罪或銷毀這些物品;(五)實施暴力,威脅警衛、武警生命安全的。需要開槍時,除特別緊急情況外,應先鳴槍示警,違者如怕拿衣服應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