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在使用公共* * *時才顯示出社會差異。第二條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的自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三條整個主權的來源主要在於人民。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來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得妨礙,不得強迫任何人從事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第六條法津是公眾意誌的表達。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職。公職和職位除了德和才之外,不可能有別的區別。第七條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提議、發布、執行或導致執行任意命令的人將受到懲罰;但是,被依法傳喚或者拘留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反抗構成犯罪。第八條法律應當只規定確有必要和明顯不可缺少的處罰,除依照違法前已經制定和頒布並依法實施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第九條在宣告任何人有罪之前,都應當假定他是無罪的。即使他認為必須逮捕,但各種拘留他人身不必要的殘忍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第十條只要發表意見不擾亂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見而受到幹涉,即使是宗教意見。第十壹條表達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所以,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要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第12條保護人權需要武裝部隊;因此,這種權力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不是為了這種權力的受讓人的個人利益。第十三為了維持武裝力量和行政開支,公共稅收變得必不可少;稅收應該根據所有公民的能力平均分配。第十四條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確定征稅的必要性,自由承認和關註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對象、征收方式和期限。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政府官員報告工作。第十六條權利得不到保障,三權分立得不到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十七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財產,除非為法律承認的公共需要所明確需要,並在公平和事先補償的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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