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信托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可以和信托公司協商。
當我們買的信托產品到期無法贖回時,可以和信托公司協商。雖然信托公司只是產品的銷售方,但是如果我們買的信托出現流動性問題,那麽我們肯定會去找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說明信托逾期的相應情況。壹般信托產品逾期後,信托公司會與底層資產進行溝通,說明問題所在,同時信托公司也會向投資者發布相關公告,告知其信托出現問題的原因。
第二,如果信托到期未能支付,投資者可以聯合其他投資者收回欠款。
當我們買的信托到期後無法贖回時,我們可以聯合其他投資者追討信托的債務。
可以找到信托產品底層的資金使用者,仔細了解信托資金用在什麽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向資金使用者追討欠款。只要有資金使用人名下的資產,那麽我們就可以根據信托產品的相關約定,對資金使用人名下的資產進行處置,盡力追回我們的信托投資款。
三是信托到期未能贖回的,由投資人和資金使用人協商延期贖回。
當我們購買的信托產品到期後無法贖回時,可以與信托資金的使用者溝通協商,共同解決信托投資的資金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終止:
(壹)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
(五)信托被撤銷。
(六)信托被撤銷。
衍生問題:
信托貸款有哪些風險?
1,道德風險:
過去我國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或者作為產業集團公司的投融資工具,原監管機構定位其從事銀行業務,留下了很多問題。
2.風險傳染:
由於信托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壹個長長的金融產品鏈條,涉及眾多利益相關者,很容易在壹個環節將其他主體、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給信托產品。當然,信托產品的風險也可以傳導到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
3.政策和法律風險:
首先,部分信托產品是為了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創新,即滿足項目資本金要求、流動性比例、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為應對宏觀調控而生。其次,部分信托產品以土地和理財收益為擔保,用於增信。而政策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不完善,很容易導致擔保無效、違法。
4.風險管理:
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各種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風險管理能力,但往往準備不足,經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