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如下: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因此,行政強制法也授權行政法規有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同時有三個限制:壹是尚未制定,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範圍的事項。《憲法》第89條規定了國務院的職權。對於憲法規定範圍內的事項,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必須遵循行政法的壹個重要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即行政法規只能在法律制定之前規定;法律有規定的,行政法規應當與法律的規定相壹致,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至於其他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沒有明確列舉。根據憲法規定,強制公民進入住宅、限制其通信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總結:可以由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第九條可以由行政法規設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項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