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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摔倒,學校是否應該賠償?

學校應該賠償學生在學校摔倒的損失。根據實際情況,要看學校是否監管不力,救助不及時。此時,當部分學生不慎摔倒,學校壹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小學生來說,這期間學校應該更多的是保護,或多或少存在失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的過錯負責,而不是監護。所以要看學校是否在職責範圍內盡到了相關義務。如果學校盡到了義務,沒有過錯,沒有責任。學校的義務是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需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不滿10周歲的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義務的,不承擔責任。學校是否盡到教育責任,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在校滿10周不滿18周歲的,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導致管理責任,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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