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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怎麽處罰?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處罰,交通肇事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逃逸的,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可以判緩刑嗎?

緩刑是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的,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不予收監。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主觀上有過失,壹般罪行較小。所以可以盡量考慮緩刑。但是,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應當考慮幾個方面的問題。

(1)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都有過失,只是過失的程度不同,犯罪的嚴重程度不同。罪輕的適用緩刑,罪重的不適用緩刑。

(2)造成事故的被告除罪輕外,還應表現出悔意。

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點,是否有悔改表現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事故發生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低限度。根據相關交通法規,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有義務搶救受傷人員,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個義務是由駕駛員的第壹行為,也就是肇事行為引起的。違反這些義務會增加他們的責任。履行上述義務是“悔悟”的體現;

2.造成事故的駕駛人應當能夠向事故處理部門如實陳述事故的具體情況和原因,不得違背自己的意願推卸責任或者逃避法律。這樣做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定為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司機及其家屬應能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損失。

(3)鑒於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況,擬判處緩刑的,在被害人未得到充分賠償,僅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盡可能增加緩刑的緩刑考驗期,使其在緩刑考驗期內有義務賠償被害人。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按照約定對被害人給予補償,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補償協議的,可以撤銷緩刑。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相當壹部分案件是受害方得不到賠償,加深了痛苦,而被告卻不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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