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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人的法律指導:可以不要求關於投標情況的規定。

關於不得進行招標的情形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因使用扶貧資金頂替工作、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1)未招標的建設工程

根據《關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審批招標事項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項目,可以不招標,但必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不招標的理由:

1)涉及國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商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

4)其他原因不適合投標的。

(二)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審批的建設工程,經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投標的;

2)需要使用農民工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

3)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5)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仍有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三)可免於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機電產品,不需要進行國際招標:

1)中國境外無償捐贈或提供的機電產品;

2)支持生產的零部件;

3)舊機電產品;

4)產品采購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

(五)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電產品;

6)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發的樣品樣機;

(七)國務院確定的特殊產品或者特定行業以及應對國家重大突發事件所需的機電產品;

8)產品生產企業提供優惠供貨時,優惠金額超過產品合同估算價50%的機電產品;

9)生產企業所需的特殊模具;

10)用於產品維修的零部件;

1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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