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
不繳納社保的企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具體來說,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被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此外,企業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嚴重後果。
二是員工權益受損。
企業不繳納社保,直接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是職工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企業不繳納社保,會導致員工在面臨這些風險時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同時,員工離職或退休時,可能因為公司沒有繳納社保而享受不到應有的福利,造成經濟損失。
第三,企業形象受損
不繳納社保不僅觸犯了法律,也損害了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的聲譽和形象是吸引人才、贏得客戶信任的重要因素。不繳納社保會讓員工和外界對其不信任,降低企業競爭力。
第四,影響企業的穩定發展
長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導致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增加員工離職率,從而影響企業的穩定發展。同時,在面對法律糾紛或員工維權時,企業可能因為沒有繳納社保而處於不利地位,這將增加企業經營風險。
總而言之:
不繳納社保後果嚴重,包括法律責任、員工權益受損、企業形象受損、影響企業穩定發展。因此,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促進企業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63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72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