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要約還是撤銷了怎麽辦?《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所以,公司應該賠償妳的損失。
說到這裏,似乎很簡單。X公司逃不掉!但是,妳忽略了,要約的責任是要約的發出者,而不是職位的提供者。這個要約真的是X公司親自發出的嗎?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派遣公司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派遣勞動者提供服務。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妳可以看看報價。哪個公司蓋章簽字的?有X公司的證據嗎?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前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所謂要約,本質上就是要約。《合同法》第14條明確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應聘者發出要約,意味著希望與應聘者訂立勞動合同。
另外,我覺得妳是勞務派遣崗位,還有壹個重要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這待遇跟獵頭告訴妳簽合同拿最低工資壹模壹樣。正是因為他們知道有壹個妳不能接受的法律,才會肆無忌憚的提出賠償半個月工資的解決方案,逼妳接受。
妳的事件給大家敲響了警鐘。以前大家都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沒有offer就不能走,避免損失。現在看來,就算拿到offer,也要註意是誰發的,不然可能會落得兩頭無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