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能為惡人辯護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2.什麽時候可以請律師為我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在開庭10日前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綜上所述,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國並不存在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不合理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當然,他們也可以向律師申請幫助,律師行業也應該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