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5、12、10年底,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標準規定,已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是壹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165438+10月7日-9日,8月12,天津濱海新區,27起刑事案件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個基層法院壹審開庭審理,並於9月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職務犯罪相關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擴展數據
事故原因
2065438+200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保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並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邀請了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海瑞公司危險品倉庫到達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因潤濕劑流失而部分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導致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等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積在到達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爆炸。
調查組認定,海瑞公司嚴重違章作業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
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規建設危險品堆場,並於2012 11至2015年6月期間,多次變更資質在現代物流和壹般倉儲區域經營儲存危險品,導致安全管理極其混亂,長期存在大量安全隱患。
同時,調查組發現,事故還暴露出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
天津市交通運輸、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單位,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未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導致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壹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能全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疏於監管。
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按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做好工作。相關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的。
百度百科-8 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
中國網-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