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關於開除黨籍的規定這壹段《中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做了100多條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發現有其他應當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第31條規定:“被依法勞動教養的,除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開除黨籍。”第三十六條規定:“黨員違紀後下落不明的,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有嚴重違紀行為的,由黨組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開除黨籍”第三十七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後,被發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從第45條到第174條,規定了各種情況下都要開除他的黨籍。比如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反對政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的,開除黨籍。對其他參與者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的,開除黨籍。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或者其他嚴重政治問題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播放、發表或者刊登第壹款、第二款所列文章、講話、宣言、聲明,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四十七條規定:“攜帶反動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的。從國外進入這個國家............................s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法規,非法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為了當事人的知情,應當準確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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