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負責基層的執法案件。筆者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認為立法者在審查案件時,不僅要履行簽字手續,還要依法嚴格控制案件。當好領導和參謀,要註意以下相關事項:壹是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例如,在個別行政違法案件中,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電話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因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決定案件處罰主體資格的關鍵。第二,證據是否確鑿。證據包括: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書證、辦案人員收集的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或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和鑒定結論。它是案件定性處罰的主要依據。所以在審查的時候,要理順他們之間的證據鏈,是否相互支持。第三,人物刻畫是否準確。這是案件處罰的關鍵。立法者必須弄清楚案件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於哪壹個法律範疇,準確運用法律法規準確定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第四,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準確具體。在辦案中,不僅要正確查明“法規”,還要看法規的“條”、“款”、“項”的引用是否準確。第五,案件的處罰是否適當。對案件當事人的處罰是否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否則就沒有處罰的依據。第六,案件處罰是否存在人為的不合理因素。像同壹時間、同壹地點的同類型案件的處罰,是否有異常也是大忌。第七,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案件,如果存在違法程序,將導致案件處罰無效。比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法律規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如果只有壹個人,程序違法,案件處罰無效。第八,在審計案件中發現問題時,應制定解決方案。承辦法官在審查壹個案件時,發現案件存在“問題”。在閱案記錄中,要列出“問題”的“壹、二、三……”和解決“問題”的“壹、二、三……”,提出建議供領導參考,以便檢查後的辦案人員補充完善。筆者認為,通過上述核對和審查,在今後的工作中,復議案件或敗訴案件的數量將會減少。我不是膚淺,而是打算互相借鑒,互相學習。我想鼓勵我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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