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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的“立委”和“民意代表”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範圍。

民意代表包括立法者。在臺灣省,“民意代表”基本上是指各級立法機構的成員和代表,立法委員、縣市議員和城鎮代表都屬於民意代表。

立法者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成員,在各級公共輿論機構(如議會)中代表民意。

2.不同的選舉方法。

“人民代表”選舉又可分為“中央人民代表”選舉(主要是“立委”選舉)和地方“人民代表”選舉(主要是市縣議員選舉和鄉鎮及市民代表選舉)。基層村、村長、鄉(區)代表通過直接選舉產生,而省級參議員和高級公職人員通過間接選舉產生。

立法者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成員,在各級公共輿論機構(如議會)中代表民意。它們行使對同級行政機關預算的審計權,聽取報告和質詢權,壹些議會還擁有立法權和人事審批權。

3.不同的責任。

立法者行使審查同級行政機關預算、聽取報告和質詢的權力,壹些議會擁有立法權和人事同意權。

民意代表是人民通過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也被稱為代表。

擴展數據:

臺灣省的“立委”選舉制度相當特殊,其“單壹記錄非指派選舉制度”可謂“天下無雙”。根據這壹制度,每個選區有幾名“立委”,但選民只能投票給壹名候選人。

這種選舉制度使小政黨很容易生存下來,因此壹些人可以通過更穩定的支持者以低票當選。比如第二屆“立委”選舉1992,臺北縣應選16席,候選人只需達到6%的選票即可當選。然而,事實上,在趙少康超高票的情況下,壹些人以不到3%的選票當選。

這種選舉制度使候選人能夠無視其選區大多數人的要求,只贏得穩定的支持者。這也是地方派系長期存在和紛爭的原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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