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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的收入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法律對申請法律援助的收入沒有固定的價值。衡量申請人是否符合“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標準,主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確定。對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失業救濟標準”的家庭,應免收全部法律服務費;雖然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上述兩項標準,但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確有困難的,應當酌情減免法律服務費。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七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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