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