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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土保護的四項普遍原則

法律分析:

1.屬地原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住所地或者事物存在地作為管轄的連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則。

2.屬人原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管轄權的連接因素行使管轄權的原則。

3.保護原則:外國人在境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屬於保護管轄。

4.普遍原則: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於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以及與本國利益相同的國際犯罪(如販毒、洗錢)。

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商標註冊有效區域內,不得將轉讓的商標用於與受讓人的商品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上,但與受讓人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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