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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戶和不可信的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非法賬戶是指借款人因逾期次數過多而被銀行列入黑名單,成為非法賬戶,無法辦理壹系列金融業務。

被訴失信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判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這個名單是向全國公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

成為黑戶口後,會被記錄在銀行的信用汙點名單中,不良記錄無法手動撤銷,導致簽證申請難度加大,極大影響購車和信貸業務的辦理。成為失信人後,人民法院會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二等艙及以上艙位,火車、輪船軟臥。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行和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成為黑戶後,如果長期不還款,將面臨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後仍不還款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並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個地方受限,哪裏都受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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