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在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如下:

1,為保證工作場所化學品的安全使用,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2、適用於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勞動者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

3.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種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

4.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根據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第十六條使用者應當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危險化學品對工作場所造成的危害:

(1)選擇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采用技術手段可以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用隔離、封閉等能夠消除或減輕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4)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5)采取其他勞動安全衛生措施。第二十壹條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當有標識。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規範。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有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包裝上應當附有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於我國禁止進口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向外方說明禁止進口的項目和原因。第二十七條員工有權:

(壹)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規範。

(2)危險化學品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對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的信息。

(三)安全技術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和預防危險方法的培訓和應急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 上一篇:工廠無證生產怎麽處罰?
  • 下一篇:公司裁員補償標準2023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