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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否安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傳統紙質書面形式最基本的功能是可以將信息長期保存備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如果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檢索以備將來參考”,則符合書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具有書面形式的效力。?

該法還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要約和對要約的承諾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表示。如果使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不得僅僅因為使用了數據電文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如今,許多國家的法律將電子合同視為與書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國《合同法》也將數據電文形式引入合同,從而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

第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電子證據作為壹種能夠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新的行為載體,不僅是壹種合同形式,也是訴訟中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基礎。《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第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認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雖然電子證據應該是介於物證和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可以歸入“視聽資料”,新《合同法》也已規定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使用。因此,我國法律關於證據可采性的規定並不構成電子證據作為證據可采性的障礙。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根據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只有“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合同成立”。傳統觀念下的電子合同可能沒有正式的書面文本。這個時候,所謂的簽名蓋章就會有壹個新的概念和方式,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發現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可靠的電子簽名”不僅是壹個技術術語,也是壹個法律術語。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進壹步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能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書證效力。這是我國電子簽名法的核心,確立了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電子簽名技術極大地幫助人們節省了時間和物質成本。在體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時,當然也要多關註線上操作,認可每壹個流程的有效性,仔細確認每壹次“指尖點擊”後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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