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從派出所移送檢察院,意味著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表示案件已偵查終結,並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基本上,在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經被逮捕,逮捕後會有逮捕令和通知書,犯罪嫌疑人會繼續被羈押在看守所,所以是否被逮捕可以通過是否有逮捕文書,是否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來明確判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檢查程序
調查壹般不能超過兩個月。案件偵查結束後,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律師會開始閱讀案卷,收集整理證據,向檢察院提出當事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