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實施的行為準則,具有法律的壹般特征。即階級分明、權威高、緞面嚴、普遍適用、相對穩定。同時,國防法規不同於其他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質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範,不同的法律規範用於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國防法規調整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軍隊與外部的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質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所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規範所不能替代的。這是國防法規特點的基本表現。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質,並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適應軍隊,不適應地方。國防是國家行為。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的,但參與這些社會關系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士兵。與國防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部門和各界人士。因此,壹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國防義務。
(二)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國防法規的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律和普通法中有相關規定,應當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和采取行動的準則。優先申請不是指順序,而是壹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案件,只適用國防法規,不適用普通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是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人、特定領域、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律。國防法規是特別法。
(3)懲罰措施的嚴厲程度
國防法規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到國家興亡的最根本的國家利益,因此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嚴懲不貸。同類型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從重處罰。比如刑法規定的搶劫罪,通常判處3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有期徒刑;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搶奪軍用物資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嚴懲。所謂戰時,是指當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接到作戰任務或遭到敵人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置突發暴力事件。《兵役法》和《刑法》中的許多條款規定,戰時將給予嚴厲處罰。比如《兵役法》規定,拒絕征召、逃避征召拒不改正的公民,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深造,同時還可以處以罰款;戰時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懲違反職責的士兵。根據刑法規定,軍人違反職責罪有30個,其中12罪最高刑為死刑。對軍事犯罪從重處罰,是由軍事鬥爭的特殊性和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需要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