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法理。任何法律都是根據法理制定的,比如民法,法理的基礎是公平、意思自治和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再比如刑法,是以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懲罰犯罪、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為基礎的。行政法規更多體現為管理社會,但不能侵犯所有社會主體的基本權利。只有了解法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條文,理解立法意圖。
其次,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要懂得正確運用法理學解決問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總是復雜多樣的,法律規範不可能細化到匹配每壹個糾紛。同樣,由於立法技術、制定時間、立法角度的不同,各法律之間也會出現壹些不壹致甚至沖突的情況,需要正確理解法律,選擇適用,而不是鎖定條文。壹般來說,當有多個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結論時,選擇壹個大多數人願意接受的結果是正確的。
此外,還需要有紮實的法律知識和相當的社會經驗積累,其次是養成反思性的因果思維習慣。不要主觀。比如山東辱母殺人案。首先要看會發生什麽:致人死亡。其次,要看實施了什麽樣的行為:故意傷害。第三,要看侵權的對象:他人的生活。最後看主觀原因:母親被羞辱後的過度反抗。再比如案件的判決。法律人要思考的是犯什麽樣的罪,沒有辦法確定減輕情節。而不是說壹般意義上的他無罪。
法律思維的培養需要很長的時間,需要長期的積累和運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知識的學習是實現法律思維的首要條件。多學多用,才能思維慣性,才能得到合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