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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化妝品的處罰條款

過期化妝品處罰條款是為了完善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增強監督檢驗技術能力,提高化妝品衛生監督人員素質,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的法律規定。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超過有效期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以三十日內停止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罰,經營者還可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罰款的處罰。

購買過期化妝品時,可以拿著購物憑證對經營者進行賠償。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需要註意的是,購買時壹定要保留好收據。

化妝品標簽上標註的“限制使用日期”可以理解為“保質期”,即如果在此期限內使用,可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因為化妝品壹般含有油脂、蛋白質、維生素等物質,存放時間過長可能會發生蛋白質變性和油脂酸敗,對個人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已經失去了產品本身的安全性和適用性以及應有的價值和效用,可以認定為無效變質產品。

法律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超過有效期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以三十日內停止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罰,對經營者還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罰款的處罰。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或者失效、變質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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