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該是協議。所謂協議,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本協議受法律保護。當雙方發生爭議時,本協議將通過法律確認,包括仲裁或法院判決。所以,嚴格來說,法律文書是強制性的。不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協議沒有這種強制後果,在雙方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下有壹個需要法律確認的程序。
合同的類型有:
1,單服合同,雙服合同;單方合同是指合同雙方中只有壹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有義務互相支付的合同關系。
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的利益,另壹方當事人必須為這種利益付出相應的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壹方支付壹定的利益,另壹方在獲得利益時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3.命名合同和未命名合同;知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有壹定名稱和規則的合同。不明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名稱和規則尚未在法律上確定的合同;
4.重要合同和不必要的合同;必要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選擇性合同是指依法不采取特定形式而訂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從屬合同;主合同是指可以獨立於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附隨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基礎的合同,也稱附隨合同;
6.實踐合同和承諾合同;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壹致就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了雙方的約定外,還必須有壹方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執業合同必須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定金合同、托管合同等。
綜上所述,協議是合同的代名詞,但法律規範中經常使用合同這個詞。我國民法典中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具有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在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契約、協議、協議、備忘錄,名稱不重要,關鍵是看內容。然而,“協議”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壹個特定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